《甘肅省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辦法》11月1日起實施
2010年09月19日 9:8 7955次瀏覽 來源: 蘭州日報 分類: 再生金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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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企業(yè)和個體經營者禁止收購下列物品:
(一)無報廢證明的井蓋、井蓖等市政公用設施;
(二)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
(三)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油田、供電、通訊、礦山、水利、測量、消防等專用器材;
(五)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
(六)法律法規(guī)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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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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