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2014年05月28日 9:52 16784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三章 儲備土地范圍與實施程序
第十條 下列國有建設用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ㄈ┬惺箖?yōu)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xù)的土地;
?。ㄎ澹┢渌婪ㄈ〉玫耐恋?。
第十一條 應當依法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xù):
(一)報批方案。應當依法收回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擬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ǘ┩ㄖ栈?。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市政府的批準決定,向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通知》。
?。ㄈ┳N登記。以無償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手續(xù);以有償方式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協(xié)議,支付補償費,再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注銷登記手續(xù)。
?。ㄋ模┘{入儲備。收回的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辦理儲備土地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條 收購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土地儲備手續(xù):
(一)申請收購。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土地收購申請。
規(guī)劃收購范圍內涉及多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可以由所在區(qū)政府統(tǒng)一協(xié)調土地收購。
(二)核查情況。市土地儲備中心對擬收購土地的面積、四至范圍、用途、權屬及所依附著的建(構)筑物等情況進行勘查和驗核。
?。ㄈ┥暾堃?guī)劃。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規(guī)劃部門申請辦理規(guī)劃設計條件。
?。ㄋ模┰u估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共同擇優(yōu)選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收購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進行評估測算,經有關部門審查備案后,確定土地收購補償費用。
劃撥土地的收購補償費用按原批準用途的現行評估確認價確定;出讓土地的收購補償費用按原批準用途的現行評估備案價確定。
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的補償費用,按照評估備案價值確定(在建工程的收購補償費用,由市審計部門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共同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涉及房屋拆遷所需的其他補償按本市現行拆遷補償標準確定。
?。ㄎ澹﹫笈桨?。市土地儲備中心擬訂土地收購方案,報市政府批準;特殊宗地的土地收購方案報市土地市場管理委員會批準。
?。┖炗喓贤?。土地收購方案經批準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收購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解除。
(七)支付費用。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向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費用。
?。ò耍┙桓锻恋?。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筑物和地下基礎設施等。
?。ň牛鄬僮兏?。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涉及地上房屋的,可向市房地產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購置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儲備土地登記手續(xù)。
第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因實施土地儲備需要征收集體土地的,應當按照《合肥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征收集體土地的費用按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被征收的集體土地所依附著的集體債務由區(qū)審計部門審計、市審計部門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列入土地儲備成本。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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